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以潘-馬氏閉杯閃點測試儀來測定石油產品的閃點(1),測定的溫度範圍為40-360℃。
註(1):
250℃以上的閃點可被測定,但在此溫度以上的精密度無法決定,蒸餘燃油其閃點在100℃以上者,測試的精密度亦無法決定。
程序A適用於測定蒸餾燃油(柴油、煤油、加熱油、汽缸燃油)、新製造潤滑油及程序B範圍內不包括的其他均質液體石油產品。
程序B適用於測定蒸餘燃油、濃縮的殘餘物、使用過的潤滑油、混合固體的石油液體混合物,在測試條件下會形成表面薄膜傾向的石油液體,或具有一動黏度(2)使其在程序A之攪拌和加熱條件下,無法達到均勻加熱的石油液體。
註(2): 40℃時黏度小於5.5mm2/s(cSt),且不含固體浮懸物或在檢驗條件下無形成表面薄膜傾向之液體,可依據
[特氏閉杯式閃點試驗法] 檢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