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使用特氏閉杯測定器測定閃點之方法。該方法適用之測試液為40℃(104℉)之動黏度在5.5cSt以下者,或25℃(77℉)之動黏度為9.5cSt以下且閃點在93℃(200℉)以下者;但摻合瀝青及於測試條件下可能形成表面薄膜及含有懸浮固體之物質除外。
備考:
測試液於40℃(104℉)之動黏度大於5.5cSt或25℃(77℉)之動黏度大於9.5cSt,且閃點大於93℃(200℉)者,並於測試條件下可能形成表面薄膜或懸浮固體時,應用
[潘-馬氏閃點試驗法] ,摻合瀝青使用特氏開杯式測定器測定閃點。 |